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行政管理机关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公报,获得同行专家的公认。科技成果登记的好处很多。
第一,可以成为企业申报项目和申请资金扶持的加分项,通过评价认定并且登记了的科技成果,可以优先享受申请各级部门和行业的政策扶持资金,也可以优先申请部委级行业示范基地的权利.
第二,相关部门也会优先推荐科技成果登记的企业申报省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也能够获得其他技术转移转化的政策支持。
第三,相关部门也会推荐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
第四,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业绩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我区的科技成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更好地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区内先进以上的水平,其范围包括:
(一)应用技术类成果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能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的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再创造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4、应用、推广国内先进科技成果过程中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5、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等。
(二)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
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开拓性的科学理论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为解决某一社会经济问题,具有创见性的且已被实际应用并已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具备以下资格的科技成果准予登记: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
(二)获得行业准入;
(三)获得新产品登记;
(四)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
(五)通过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六)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七)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具备准予登记资格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取得以上资格一个月内申报登记。
第五条 有国家财政投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非国家财政投入而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全自治区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登记。申报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然后到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中央驻桂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桂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桂单位取得的直接为我区服务的科技成果,可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申报时由驻地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按成果专业归属由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然后到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或多个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的材料及文件应规范、完整、准确,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的意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须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装订排列顺序:
1、科技成果登记表。
2、客观评价证明文件,如鉴定证书(函审鉴定的应附齐成果鉴定函审表)、验收报告、审查证明、评估报告、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3、任务计划书,如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等。
4、研制报告,含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
5、产品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6、查新报告。
7、实施、使用单位证明。
8、项目简介。
9、成果完成人员名单。
10、评价委员会名单。
其中8、9、10项按科技成果登记表规定的格式提交。
整套材料必须按顺序编页码,编码时一律使用编码机,兰色印油。材料文件必须打印,图文清晰、工整、竖装、纸质优良,规格统一为标准A4纸,用纤维线绳装订成册,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的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及时登录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同时在《广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或在“广西科技厅网站”的“政策法规”栏上公告。对公告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对有争议的科技成果由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告后一个月内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广西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调查核实,立即在原公告范围内宣布注销登记,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新版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操作指引
第一条 本系统登记的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一般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矿产新品种、标准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
第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中央驻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原则上由所在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国家、自治区各级财政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科技计划项目产生多项科技成果的,应逐项登记;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的后续科技成果应及时补充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出的科技成果办理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由第一完成人(含单位)办理登记。同一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第一完成人(含单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在广西工作或居住。
(二)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已有的评价结论(证明材料)持肯定性意见;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流程及填报要求。
(一)在线注册。
网上登录“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进入“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注册,注册分为申请单位注册和个人注册两大类,个人注册分为单位管理员和自然人两类。具体注册内容按系统提示逐步进行。
(二)在线填报和上传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1. 在线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
根据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型,选择填写《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类科技成果登记表》或《软科学类科技成果登记表》。
2. 科技成果登记表填报要求。
(1)成果登记人(含单位)应如实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及持有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2)科技成果登记的名称、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应当与证明材料上载明的内容一致。证明材料没有载明完成人员的,可以空缺。
(3)成果登记人(含单位)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3. 上传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包括:
①验收评价类证明:科技项目验收证书(报告)或由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证书(报告)等;
②知识产权类证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
③行业准入类证明: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肥料登记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证书、林木良种证、水产和畜禽新品种证书等;
④标准类证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ISO、IEC、IETF、ITU、3GPP、ACCSQ发布的国际标准等。
(2)基础理论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科技项目结题证书或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出具的成果评价证书(报告)。
(3)软科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结题证书或软科学成果评审报告等。
(三)在线审查登记。
1. 成果所属单位核查。成果所属单位对成果登记人提交的成果登记材料进行核查,通过后提交至本辖区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
2. 辖区或系统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或本系统提交的成果登记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的推荐工作。
3. 成果登记机构审查。成果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推荐成果登记材料的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成果在“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予以登记并出具电子版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成果登记人(含单位)自行下载打印。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已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在“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上为公众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
第八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技成果,编造科技成果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的,注销登记。
新版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成果登记填报
注意事项
一、科技成果登记注意事项
(一)选择成果类型注意事项:
1. 应用技术成果,绝大多数成果属于此类,主要包括:项目验收报告(证书)、各类知识产权、标准、行业准入等。;
2. 基础理论成果,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基础医学理论等。
3. 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政策研究、规划、述评等。
(二)科技成果的名称和专利号可在系统上进行查重。成果名称或知识产权号重复的不得登记。
(三)由证明材料载明的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进行填报。
(四)科技计划项目可凭结题验收证书办理登记。
(五)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授权的知识产权并在结题验收意见中载明的,作为项目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填入成果登记表中完成登记。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后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应作为项目的后续成果逐项办理登记。
(六)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作为该项目成果的一部分,不予单独登记。
(七)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标准、行业准入等可单独登记。
(八)企事业单位自主立项自主验收的项目,不得以验收材料办理登记,应当以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标准、行业准入等证明材料登记。
(九)证明材料应符合要求,诸如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外观专利、重大装备首台套认定、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获奖证书、非技术类的标准、药品补充申请和药品再注册证书、在国外取得的成果等不属于成果登记范围。
(十)注意系统上所有金额的单位为万元。
(十一)区外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承担我区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于我区的财政资金,且项目成果在我区推广应用的成果,可视同“第一完成人(含单位)在广西工作或居住”,可在我区办理成果登记。
(十二)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不得登记为个人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表》(V11.0)填报注意事项(应用技术类成果为例)
(一)成果登记表封面填报
1. 成果名称:科技成果登记的名称应当与证明材料上载明的内容一致。成果名称不能有空格以及其他多余的符号。
2. 研究起始日期:项目验收可按照立项合同的起止日期填报。研究的截止日期不能迟于成果证明上的验收或授权日期。
3. 成果登记属性:根据证明权属选择“单位成果”或者“个人成果”。
4. 推荐单位: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项目产生的成果实行行业管理原则,即由下达项目的行业主管厅局推荐。如各级农业业系统下达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作为推荐单位。科技系统下达项目产生的成果和中央驻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由设区市的科技局推荐。非财政投入产出的科技成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所在设区市的科技局推荐。个人成果由第一完成个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所在设区市的科技局推荐。
(二)成果概况
1. 关键词:是成果研究的核心词语,不可随意截断成果名称造成表述不通或者将整个成果名称重复填入3个关键词内。
2. 成果体现形式:根据成果体现形式分别在两栏中填写,标准形式按最高级填写,填写“其他”时,请写明具体体现形式。
3. 成果属性:
(1)原始性创新:系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类成果。
(2)国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系指在国家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技术创新,取得的新技术、新设备等类成果。
(3)国内技术二次开发:系指在国内已经研发取得的、并在经济建设中应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的基础上,再次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类成果。
4. 成果所处阶段:按评价时成果实际所处阶段择一填写。
(1)初期阶段:指实验室、小试等初期阶段的研究成果。
(2)中期阶段:指新产品、新工艺、新生产过程直接用于生产前,为从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而进行的中间试验(中试);为进行产品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技术参数而制备的样机、试样;为广泛推广而作的示范;为达到成熟应用阶段、广泛推广而进行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3)成熟应用阶段:指已经工业化生产、正式投入应用的成果,包括农业技术大面积推广,医疗卫生的临床应用,公安、军工的正样、定型等成果。
5. 成果水平:根据鉴定或评价结论填写。
(1)证明材料对成果水平未评价的填写“未评价”。知识产权、行业准入、标准等均为未评价。
(2)如有国际领先、国内先进等水平,附件中必须有相应证明。
6. 合作形式:只有一个完成单位填写“独立研究”。有一个以上完成单位,根据合作单位的性质按“与企业合作、与院校合作、与研究院所合作、与国(境)外合作、其他”择一填写,填写“其他”时,请写明具体合作形式。
7. 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和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此两项指标为单选,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果可以不填此项。
8. 成果应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为必填项。
(三)立项情况
1. 课题来源:填报系统中所列来源可分为以下5类:国家科技计划、自治区科技厅计划、区直单位计划、市县科技计划、自选。企事业单位自主立项自主验收的项目此处不需要填写“课题来源单位”、“课题立项名称”、“课题立项编号”。
2. 课题来源单位:指的是批准立项的管理单位,应与课题来源一致,如国家自然基金填国家基金委,市县级计划填写**市(县)科技局或其他市(县)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自主立项不需要填写。
3. 经费实际投入额:指在研究起止期间,该项目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全部资金。
(1)课题来源于国家科技计划,则国家投入不能为0,其他资金来源据实填入各部分。
(2)如课题来源于国家部门,选其他国家计划,则部门投入不能为0,其他资金来源据实填入各部分。
(3)课题来源于科技厅计划或其他省直单位,则省级投入不能为0,其他资金来源据实填入各部分。
(4)课题来源于市级科技计划或其他市直单位,则市级投入不能为0,其他资金来源据实填入各部分。
(5)课题来源于县级科技计划或其他县级部门,则县级投入不能为0,其他资金来源据实填入各部分。
(6)课题来源自选,资金全部填入自有资金。
(7)课题来源于民间基金等,课题来源选自选并标明具体出处,资金填入基金投入。
一般情况下,课题来源、课题来源单位、资金投入情况三者存在一致性(确实不属于以上情况的,来电说明)。注意金额单位为万元,如所填数字过大,亿元以上的金额退回填报单位重新核对。
(四)评价情况
1. 评价方式:
(1)鉴定:指通过地方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科技管理机构或经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鉴定。仅针对新产品。
(2)验收:指由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计划部门或委托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的测试、评价,并做出了正式的评价结论。如科技计划类项目大多为验收。
(3)行业准入(仅针对应用技术类成果):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内容,以新产品或新技术为体现形式的科技成果。如,肥料、农药、农机、种子、饲料添加剂、转基因产品、医疗器械的行业准入。
(4)评估(仅针对应用技术类成果):指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心)对项目等的评价。
机构评价:项目主管单位认定的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成果的技术水平及应用价值进行的评议和审定;自选项目委托经认定的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验收,可选择机构评价。
知识产权授权:指依法获得的专利(实用新型、发明)、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
其他:除以上形式外的评价方式,自行填写。
2. 评价单位:对成果做出评价结论的单位,可以是区外机构。
(1)科技计划类项目评价单位根据实际评价单位填写,如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地市科技局或指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写盖章单位的名称。
(2)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著填写“国家版权局”;植物新品种权填写“国家林草局”。
(3)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肥料登记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证书、林木良种证、水产和畜禽新品种证书等行业准入材料以盖章单位为准。
(4)标准类填标准发布单位,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3. 评价日期:组织评价单位签署评价意见的实际日期。项目类是验收日期,证书以盖章日期为准。
4. 评价报告编号:按评价报告上的编号填写。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请填写证书号第********号;软件著作权证书请填写证书号:软著登字******号。
5. 获奖情况:按照所提供获奖材料的情况填报。
(五)知识产权状况
1. 知识产权形式: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按照表格填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填报其他。
2. 未申请专利的成果,不要填写知识产权状况;
3. 已受理专利项数:如实填写,注意授权公告号和名称不要填反。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号和授权公告号均为ZL开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开头。
4. 获得软件著作权情况:注意著作权登记号与著作权名称不要填反。软著登记号应带有SR字样,不能填成证书编号,尤其是软著名称,要与登记名称和证书完全一致。
(六)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计划项目的成果转移转化情况须按照结题验收意见如实完整填写)
1. 应用状态:根据成果实际应用情况填写。尤其是前两项,要慎重选择,选择前两项,下方几种收益不能全部为0。
(1)产业化应用:指成果已经正式投入应用或生产,能够保持连续使用,处于稳定应用状态,达到设计产能,成为所在单位主要产业。
(2)小批量或小范围应用:指成果正式投入应用或生产后小批量、小范围间歇使用。
(3)试用:指成果在正式投入应用或生产之前进行试验性或检验性使用。
(4)应用后停用:指成果投入生产应用后,被扬弃不再使用。
(5)未应用:指成果完成后,既未进行自我转化,也未进行转让生产,处于闲置状态。
2. 应用效果:指该成果应用后已产生的实际效果,按“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的替代”、“进口替代”、“填补国内空白”、“降低成本”填写。
3. 转化方式:按自我转化、合作转化和技术转让与许可等选项择一填写,其中合作转化方式分为技术服务、合作开发、技术入股和完成人创业等。“自我转化”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自己进行成果转化。
4. 转移途径:指已经转移转化了的成果实现转移转化的途径,按“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技术拍卖”、“其他”填写,填写“其他”时,请写明具体转移途径。
(1)协议定价:指成果所有者与购买方通过商议成果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2)挂牌交易: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成果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交易方进行交易。
(3)技术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成果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 自我转化效益:指截止到登记时自我转化成果在生产或应用中产生的经济效益。注意金额单位是万元。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收入:指自我转化成果形成的全部收入;
净利润:指自我转化成果应用后累计所获得的净利润;
实交税金:指自我转化成果应用后累计向税务部门实际交纳的各种税金;
出口创汇:指自我转化成果应用后累计出口创汇(折成人民币填报);
节约资金:指自我转化成果应用后,直接带来减少投资,原材料、动力和燃料消耗降低等所节约的资金总和。
(七)成果转化需求
1. 转化需求意向与转化意向与范围:如实填写。有转化需求但自我转化的可选择“不转让”。
2. 拟采取的转化方式:有转化意向的单位进行“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创业融资、股权融资、其他”择一填写,填写“其他”时,请写明具体转化方式。
3. 成果转化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填写具体从事本成果的推广、转化、招商、合作等工作的联系人情况。
(八)完成单位情况
1. 第一完成单位名称(该名称会体现在成果证书上,填错后果自负。)
(1)一般情况下,系统注册单位名称、第一成果完成单位名称、评价证明材料中第一完成单位名称,三者完全一致,若因单位名称变更导致三者名称不一致,须修改单位注册信息;对于高校某学院成果,注册单位是高校,证书上是高校的名称,不是高校某学院的名称;新品种审定(登记)等第一育种者和申请单位应为同一单位。如不同则按照第一育种单位登记。
(2)登记单位成果,单位注册时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是空白。
(3)登记个人成果,应以自然人身份注册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
2. 单位属性:按照第一完成单位的属性如实选择,企业(除一般性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均属此范畴)、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如自然人填报,应选择“其他—自然人”,民办非企业等社会非盈利组织,非科研院所类事业单位等选“其他”,并写明单位名称或属性。
3. 所在省市:按照成果登记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4. 成果合作完成单位:合作单位仅限证书上载明的除第一完成单位的其他单位或附件中的其他单位。证明材料中明确有合作完成单位的,须如实填报合作单位情况;
(九)成果简介(不少于500字、不超过2000字)
1. 要根据标题要求分段填写,紧扣标题要求对成果进行描述,专利类避免“本发明”、“本实用新型”、“公开”、“进一步的”、“所述”、“优选”、“权利范围内要求”等用语,避免大段重复语句,不可直接截取专利内容随意填充。
2. 成果简介中“⑤应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与“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中“应用状态”相对应,尤其对于“产业化应用”和“小批量或小范围应用”要在从市场或收益等角度详细陈述。不可前面选择了这两种应用状态,后在简介中写“未应用”或未提及。
(十)成果完成人名单
1. 项目类的根据验收证书载明的人员名单和顺序填写;受登记系统的限制,完成人员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人,如系统填报超过此人数,请来电说明。专利类的完成人员仅限发明人。完成人员顺序也要一致;新品种登记的,如有育种人,成果完成人员仅限育种人。软件著作权证书、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证书等未载明完成人员名单的,可提交全部完成单位联合出具的完成人员名单(盖章)证明,在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中追加完成人名单。
2. 完成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不得乱填。
3. 职称:按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其他分别填写。如完成人具有院士资格,加填院士,并写明是中科院院士还是工程院院士。(职称不得乱填)
4. 文化程度: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其他分别填写。
5. 是否留学归国:按“是”、“否”填写。
6. 工作单位:按本成果研发期间完成人就职的工作单位填写。
7.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根据完成人在成果研发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做出的主要贡献填写。
(十一)需提交的材料(须扫描为PDF格式),附件大小不超过10M。
1. 应用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包括:
(1)验收评价类证明:科技项目验收证书(报告)或由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证书(报告)等。
注意事项:以上结题验收或评价类的附件材料应有项目管理单位的公章、评价单位的公章、验收(评价)专家的签名等。
(2)知识产权类证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证书请上传前2页的扫描件;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证书上传证书首页扫描件。如单位更名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登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办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手续。作为附件上传时须上传原专利证书和专利权人变更的手续证明;授权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不得作为证明材料上传。
(3)行业准入类证明:各类行业准入证明的扫描件。
(4)标准类证明:各类标准的扫描件。附件材料要有GB、JB、DB等开头的标准文本,网页公告不行。
2. 新产品:由区直相关部门颁发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3. 个人成果除上传成果证明材料外,还需要上传第一完成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扫描件。
三、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要求
1. 基础理论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科技项目结题证书或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出具的成果评价证书(报告)。
2. 软科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结题证书或软科学成果评审报告等。
注意事项:以上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的附件材料应有项目管理单位的公章、评价单位的公章、验收(评价)专家的签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