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不具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幼儿园、中小学课题申报人也可由两名小学高级(或相当于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四)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的实施,并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五)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当年不得参加三项以上(含三项)课题的申报。在研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按照要求报送材料。
申请材料的报送要求有: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课题的申报材料,幼儿园、中小学的材料由各市(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要求收集后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各高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要求收集后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广西教育科学重点委托课题的申报材料,需经过教育厅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广西电教馆、广西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广西招生考试院等委托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集中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
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专项课题的申报材料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报送。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的,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的,须出具保障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广西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责任单位向广西教科规划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的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委托重点课题由委托单位确定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评审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及资助课题并报送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广西教科规划办应当将拟立项及资助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及资助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广西教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广西教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立项及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立项课题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教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三条 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课题申请人、参与人存在近亲关系,或者与申请人、参与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申报当年度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广西教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